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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的原因:性侵犯爲什麼頻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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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姓男官員被邀請到舞臺上,19日在酒店借酒意,對俊秀的男實習行李員猥褻,想把受害者帶到廁所裏性侵犯。行李員通知主管,調閱監控,並向內地官員提出。李某官員賠償18萬臺幣,與男實習生和解,檢察官緩期起訴3年。

性侵犯的原因:性侵犯爲什麼頻繁出現?

中新網5月21日,李姓大陸游客訪問臺灣,19日晚上在酒店吃飯,喝酒後強制把男行李員拉進廁所猥褻。警察20日告訴他,他承認過失,和對方和解,檢察官宣佈起訴延期3年,對領導負責。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已婚35名李姓大陸游客應邀訪問臺灣。19日到達後,該遊客被安排住宿在臺北市松山區酒店,晚上在臺北中山北路四段老字號五星級酒店吃飯。

一行人酒酣耳熟之際,李某在走廊看見一名20多歲的年輕男飯店行李員,竟然把對方強拉進廁所猥褻,嚇得被害人趕緊出手反制,大聲斥責,逃離廁所。

這位實習行李員決定通知主管這件事,向警察發現壞事,當時遊客離開了酒店。警方根據會餐聯繫方式,找到接待該大陸游客的旅行社領導,並通知李某到案解釋。

李某向檢察官說,當時喝了酒,一時興起就失控了,他相當抱歉和後悔,想和對方和解。雙方事後達成了和解。

警察於20日下午將李某根據《性騷擾防治法》轉移到臺北地方檢察局,檢察官面對面起訴延期3年,經李同意,裁定向領導支付責任。

對於這些性侵犯事件,主要原因是

1、文化知識不足。這種犯罪主體多爲小學以下文化,缺乏必要的文化修養,自制能力差,容易產生不良想法,實施侵犯兒童權利的犯罪行爲。

2、法律意識淡薄。受害者和監護人沒有尋求法律保護的意識,認爲性侵犯的醜事不能宣傳。否則,女孩子的名聲就會破裂,不僅不協助事務員調查科學調查,還有家長指示孩子否認強姦的事實,在一定程度上容易犯罪,事件容易多發。

3、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導致監護失控。很多家庭的父母都外出打工賺錢,忙於生意,夫妻離婚無法照顧,照顧孩子,監護人失控了。董某強姦孫女楊某事件,楊父母長期外出工作,楊隨祖母和繼父董某生活。奶奶死後,董某長期以1元、2元零錢爲誘餌強姦未滿6歲的楊某,4年後發生事件。2002年以來的強姦幼女事件中,父母外出打工失去了孩子的監護權,受到性侵犯的有13件。

4、受害者自我防範意識差。一是受害人年齡較小,在遭到性侵害時,缺乏辨別和必要的反抗,客觀上使得犯罪分子很容易得逞;二是受害者被姦淫後,不及時主動的告訴父母或學校;三是被害人平時缺少家庭的關愛,犯罪分子往往以熟人身份對受害人施以小恩小惠或者態度強硬地以暴力威脅使得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害後還不敢泄露。

5、未成年人犯此罪主要受“黃毒”影響。許多未成年人通過上網或者看小說、電視、電影都會接觸一些黃色表演和淫穢宣傳,耳聞目染進而盲目模仿,結果誤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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