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育兒常識 > 懷孕 > 職場女性必知懷孕期間“特權”

職場女性必知懷孕期間“特權”

來源:親子百科網    閱讀: 9.26K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編前:如今絕大部分的孕媽媽全是職場女性,因此 ,懷孕生產製造常是學生就業或復職時遭遇的難點之一。許多母親都碰到了不合理的工資待遇。大家彙總了下列工作經驗,期待孕媽媽們保護好自己,認識自己在懷孕時要具有的支配權。 作爲職業婦女,一旦懷孕,常在工作上遭受某類管束,有一些企業也會發生以懷孕做爲原因解僱女職工的狀況,進而造成懷孕女性在工作中職場中遭受不合理的工資待遇。

職場女性必知懷孕期間“特權”

那麼,懷孕女性應具有的支配權是什麼呢?

一、孕媽媽具有不被辭退的支配權

一般而言,懷孕女性在懷孕期內很有可能產生的人資難題,分成下列二種:

1.懷孕解僱

這能夠 分成依承諾解僱,未依承諾解僱二種。前面一種就是指在女士工作任職時,顧主會規定員工簽定一份只需懷孕就全自動離職的合同書。而未依承諾解僱者,則是仍未簽定一切合同書,顧主卻自主解僱懷孕女性。

2.生完孩子解僱

就是指懷孕女性在生完孩子再返回工作中初入職場,卻遭到解僱。

實際上,即便 勞動力依合同簽定了懷孕期自動離職的合同書,但在法律法規上而言,依然是失效的。

支配權注意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文規定:一切企業不可以完婚、懷孕、產假、餵奶等爲由,解僱女職工或單方面消除勞動合同書。

《勞動法》第29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產期、哺乳期間內的,用人公司不可根據《勞動法》第26、27條的要求(見下)消除勞動合同書。

《勞動法》第26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夠 消除勞動合同書,可是理應提早30日以書面通知通告員工自己。①員工生病或是非因工受傷,診療滿期後,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用人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中的;②員工不可以擔任工作中,通過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③工作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特大轉變,導致原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被告方商議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書達成共識的。

《勞動法》第27條:用人公司債務纏身開展法律規定整治期內或是生產製造經營狀況產生嚴重困難,確必須 裁減人員的,理應提早30日向公會或是全體人員員工表明狀況,徵求公會或是員工的建議,緯向工作行政機關彙報後,能夠 裁減人員。

此外,女職工在醫療期、懷孕期間、產期和哺乳期間內,工作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公司不可停止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書的限期應全自動持續至醫療期、懷孕期間、產期和哺乳期間滿截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多個難題的建議勞部發[1995]309號)

二、女職工的勞動防護

1.在中國,薪水分派推行男孩和女孩同酬,不可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間減少其標準工資。(《女職工勞動防護要求》)

2.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嚴禁從業鉛、汞、苯等有毒物質濃度值超出我國質量標準的作業,製藥業作業中從業癌症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製造的作業,作業場地放射性元素超使用量的作業,人力資源開展土方回填和填方的作業,強精力作業,伴隨全身上下明顯震動的作業、工作上需經常低頭、下蹲、升降的作業和高空作業等。(《女職工忌諱工作範疇的要求》勞安字[1990]2號)。

三、有關產假

●產假時間

《女職工勞動防護要求》第八條第一款要求:“女職工產假爲九十天,在其中產前請假十五天。孕婦難產的,提升產假十五天。雙胞胎生孕的,每多生孕一個寶寶,提升產假十五天。”

●小產產假

《女職工勞動防護要求》第八條第二款要求:“女職工懷孕小產的,其所屬單位理應依據醫務人員單位的證實,給與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時間能夠 依據全國各地各領域的要求或由所屬單位酌情處理。

備孕
懷孕
分娩
月子
新生兒
0-1歲
1-3歲
3-6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