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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賬和紅包分手後能要回嗎 分手後可以要求返還金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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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情人節發的紅包和轉賬,分手後大多都成爲經濟糾紛的來源,面臨大額的金錢支出,很多人會想着分手後討要回來,轉賬和紅包分手後能要回嗎?分手後可以要求返還金錢嗎?下面帶來全面介紹。

轉賬和紅包分手後能要回嗎 分手後可以要求返還金錢嗎

轉賬和紅包分手後能要回嗎?

有人想知道:特殊節日的特殊金額紅包能否要回

5月20日,很多情侶之間都會發紅包或者轉賬,以示對心上人的祝福和示愛。有的上班族第一句問候就是:你給人家發了多大的紅包?大家也以此爲話題,或是秀恩愛,或是吐槽自家愛人不浪漫,沒有任何表示。

未婚男子小楊剛上班不久,談了一個女朋友。“我看周圍很多朋友都會給對象發個大紅包,我也一樣,轉賬520元。”小楊說,除此之外,還給對方買了一款包包,也花掉了幾百元。

小楊說,他在抖音上發現這樣一個說法,特殊日子裏發520、1314的紅包,屬於贈與。“還有一個律師建議,最好發1000、10000等額度,備註上也不要寫‘節日快樂’‘我愛你’等話語,最好留言‘你先花着’……這樣,到時候還能要求返還。”小楊說,雖然對於正在熱戀的男女朋友來說,發了紅包還往回要,確實不太和諧,但是他也想知道,發特殊額度和發普通額度的紅包或者轉賬,到底有什麼區別?山西晚報記者走訪了幾位熱戀中的男女朋友,至於發了520、1314這樣的紅包或者轉賬能否要求返還,他們對此的興趣也很大,想知道個究竟。

律師說法:520、1314等額度,被認爲是贈與

那麼,如果是情侶之間發了類似的紅包,萬一分手以後,還能要回來嗎?很多人也有類似疑問,山西晚報記者採訪了北京市京師太原律師事務所的王慧欣律師。她表示,最近她接手過一起類似的案件,就發生在省城迎澤區,雙方處了幾年男女朋友後分開了,由於相處期間兩人涉及的金額在20萬到30萬元,所以男方就提起了訴訟,要求返還金額。

王慧欣律師表示,在戀愛過程中,一方爲了表達愛意、增進感情而贈與對方財物,或爲另一方購置的個人物品屬於戀愛中的一般贈與行爲。“像這種特殊日子裏,發特殊額度的小額紅包或者轉賬,比如520、1314和999等額度,會被認爲是贈與行爲,一旦戀愛關係結束,不能像借款一樣要求返還。”

她接觸的這起案件裏,經過一審和二審判決,所有在情人節、七夕節、5月20日等發送的520元、1314元的特殊金額紅包,都不予支持,無法返還。而像200元、2000元等普通金額的紅包或者轉賬,不管是不是在特殊的日期,當事人是可以要求認定爲借款,要求返還的。而且,備註裏最好別寫“我愛你,一生一世,節日快樂”等話語。一般情況下,5萬以內被認爲是小額,當然,也會根據經濟是否發達而有所不同。

此外,王慧欣還給山西晚報記者介紹了另外一起類似的案件,發生在重慶。2019年6月,重慶的原告鄭某與被告蔡某確立了戀愛關係後,通過微信多次、小額度向蔡某轉款,其中包括520元、1314元等金額,共計1.4萬元。經法院審理,鄭某的多次微信轉賬方式支付金錢,本質上屬於鄭某爲增進感情、維持戀愛關係的贈與行爲。雙方之間的贈與合同關係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規定,因此要求返還特殊金額的訴訟要求不予支持。

轉賬和紅包分手後能要回嗎 分手後可以要求返還金錢嗎 第2張

律師建議:特殊節日轉賬時可以這樣操作

山西晚報記者採訪了多位熱戀中的男女朋友,他們均表示,不管發多大的,金額是否特殊,都不應該再往回要。“畢竟發這個紅包都是你情我願的,再往回要,也是對對方的不尊重。”幾位接受採訪的市民表示,每次發時最好金額不要太大,適當表達了自己的意思即可,畢竟都是普通人家,不要動不動就是幾千上萬的轉。

“戀愛期間經濟來往頻繁且較爲隨意,一旦產生經濟糾紛難以認定。因此,情侶間不要把金錢作爲衡量感情的籌碼,熱戀也要保持理智。尤其是一些爲了面子,發很大紅包的,事後又後悔的。”王慧欣表示,在經濟條件允許的範圍,小額贈與行爲是現代生活戀愛的正常現象,可以增進感情,穩固戀愛關係,但是對於大額金錢或者貴重財物的處理,要注意保存可證實真情實感表達的證據,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時無據可依。

王慧欣說,比如男朋友給女朋友發了紅包,普通金額的,不是520、1314等,也沒有表達任何祝福的意思,自己可以回“謝謝親愛的,節日紅包好喜歡”之類的話,鎖定紅包贈與性質。

分手後可以要求返還金錢嗎?

案例一

2017年原告陳某和被告吳某通過微信搖一搖的方式相互認識並確立戀愛關係。在交往期間,原告通過微信紅包、轉賬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34筆金額,合計27000餘元,其中有7筆是520元,有一筆是99.99元。

庭審中,關於上述金額的轉賬,被告吳某辯稱,這些轉賬系原告對被告表達愛的方式,系其自願對被告的贈與,且在兩人戀愛期間,該款項已用於共同生活消費。

法院認爲

對於具有示愛特殊含義的轉賬如520元、99.99元應當認定爲原告自願且無償的贈與,原告要求返還無法律依據。對於原告支付給被告較大金額的轉賬合計23450元,即使是原告自願給付被告的生活費用,但並非單純以無償轉移財產權利爲目的,應視爲是附有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爲,當不能達到給付錢款一方所追求的締結婚姻的目的時,該解除條件成就,贈與行爲失去法律意義及效力,故應當予以返還。但本案中,原被告交往兩年多,原告曾多次到被告處共同生活,原告支付給被告的轉賬亦有部分用於雙方共同生活消費,且被告也曾多次給原告發送微信紅包。故本院綜合案情酌情認定由被告向原告返還15000元。

轉賬和紅包分手後能要回嗎 分手後可以要求返還金錢嗎 第3張

法官提示

戀愛期間,情侶雙方經濟來往比較頻繁且較爲隨意,戀人之間發生的金錢往來或物質饋贈,尤其是具有示愛特殊意義的微信紅包,往往是以增進感情爲目的,一旦產生經濟糾紛,在缺乏借條、借款協議等證據佐證的情況下,該種情形下的微信紅包應當認定爲贈與關係,依法不應當返還。對於其他較大金額的轉賬,法院將結合資金金額、頻繁程度、雙方感情狀態及經濟情況等因素進行裁判

案例二:分手後連微信紅包都想要回

去年6月,姑娘發現自己懷孕了。不過,兩人並沒有組成家庭,因爲感情不和等原因,他們分手了。既然不能結婚,姑娘就想把之前花在男友身上的錢,全都要回來。對方雖然答應了,但是遲遲不兌現,她就到玄武法院打起官司。

姑娘稱自己給對方花錢,是爲了加深感情,以及便於婚後能有更好的生活,屬於贈與。既然無法實現結婚的目的,這些贈與就應該解除。

而男方則認爲,兩人2013年認識後,姑娘在南京與他同住,期間所有的花費、開銷,由他負擔。後來姑娘離開一段時間,去年再來到南京,是爲了補償他之前的付出。

另外男方表示,雙方交往期間,姑娘沒帶他見過父母,也沒訂婚約,雙方只是一般的戀愛關係,不存在以結婚爲目的。在交往期間雙方都有付出,姑娘轉給他的錢,也都用於兩人的交往。至於微信紅包,他認爲是姑娘贈送給自己的,不應返還。

法院判決

玄武法院一審認爲,戀人雙方在戀愛期間,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或特別約定,一方向對方大量給付財物,一般應認定爲贈與。但贈與應以結婚爲目的,這符合日常生活經驗和善良風俗。如果雙方最終沒有締結婚姻,則一方大量贈與財產的目的落空,接受財物的一方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返還。

法院根據現有的證據認爲,姑娘爲男友買的車、支付寶轉賬的錢,對方都應該歸還,其他消費由於證據不足,法院沒有支持。

那麼微信紅包呢?法院認爲,當事人通過微信等社交軟件互相發紅包,屬於好意施惠行爲,是當事人一方以增進私人情誼爲目的或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而無償爲另一方提供物質或者服務的行爲,當事人之間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好意施惠行爲並不屬於法律行爲,不在法律調整範圍之內,因此,對於這個問題,法院並沒有處理。

前不久,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男方要返還給姑娘6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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