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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產假期滿仍不工作?90天產假可以延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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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身體素養較弱,以前2次孕期都流產。第三次懷孕期間,生下一男寶寶,因爲體質虛寒,孕婦分娩時曾昏倒。90天產假休完後,王某剛住院沒多久,四肢乏力,奶水不夠,寶寶也體質虛弱。醫師提議王某最好是延期工作工作,待身體儘快恢復後再入崗工作,併爲王某出示了生完孩子身體情況證實。因此王某持醫院開證明向企業領導幹部表明狀況,要求給與照料,准許增加產假30天,但遭受回絕,該怎麼辦?

女職工產假期滿仍不工作?90天產假可以延長嗎?

王某所屬單位的做法是合理合法的,王某應當聽從。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要求:“女工產假爲90天。”它是依據女性生育後身體修復的必須而要求的,換句話說,針對大部分女性來講,生育後歇息75天(產前假爲15天)充足修復其身體身心健康,除雙胞胎生育和孕婦難產等狀況外,一般不可增加產假。王某產假滿期後因體弱多病仍沒法工作工作中,確屬特殊情況。1988年9月1日社會保障部《有關女工生育待遇多個難題的通告》第3條要求,女工產假滿期,因身體緣故仍不可以工作中的,歷經醫務人員單位證實後,其超出產假期內的待遇,按員工生病的相關要求解決。王某可依據這一要求享有病事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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