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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患者說“不”是醫生應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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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醫療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違背臨牀醫學規範和倫理準則,不能爲患者真正提高診治價值,只是徒增醫療資源耗費的診治行爲。過度醫療包括過度檢查、過度治療(包括藥物治療、手術治療和放射治療等)、過度護理。

對患者說“不”是醫生應盡的責任

一般來說,對過度醫療判定的基本準則是:對病人的診療總體上是趨好還是傷害。在治療中,要看醫生的目的何在,治療是否產生預防作用,是否減輕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長病人的壽命。另外有兩個附加條件是:病人的經濟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療中是否能體現病人的權利。”

我的患者中有兩類人,一類是接受過大量治療,另一類是想接受大量治療。在接受過大量治療的那類人中,又可分爲兩類,一類是後悔“豪華醫療”,另一類則“意猶未盡”,治療手段用盡了就換個醫生治。

癌症,是過度醫療的重災區。親友罹患癌症,我們理所當然儘可能找好的醫生用好的方法爲他治療。但若已經錯過治療時機,患者病情極其晚期了,作爲家屬是到處尋找救命稻草呢,還是少折騰病人,讓其安度餘生呢?作爲醫生,不能代替患者選擇,也不能代替其家屬選擇,更不能利用他們所掌握的信息不對稱,爲其做不當的選擇!

醫療過程中誰來爲患者說“不”?只有醫生纔有這個權利。只有醫生知道什麼必須“要”,什麼可以“不”;何時可以“要”,何時必須“不”。然而,由於種種原因,讓醫生說“不”太難了。有的醫生就算束手無策也決不“束手”,雖然“束手”的結果可能更好。特別是面對癌症這類難治性疾病,如果把所有的都做了,即使對癌症治療毫無意義,也算是盡了應盡的責任。但實際上,這種責任是一種不負責任。作爲醫生,對患者應承擔相應的科學責任。

“慷慨”的家屬可以給病人一個交代,“辛勤”的醫生可以給家屬一個交代。然而,爲了最後說一句“我們盡力了”,讓患者既花錢又遭罪到頭還是功虧一簣,這是醫生需要重新認識責任的新命題。一個醫生的責任體現在遵循科學規律,不該做的堅決不做,該做的盡力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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