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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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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費率

隨着胎兒政策的開放,生育保險費率也有所改變。但是,每個地區的生育保險費率又有些差別,具體仍然以當地的規定爲準!根據生育保險基金實際情況,經國務院同意,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險基金結餘超過合理結存的地區降低生育保險費率。

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確保政策落到實處

各地生育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在促進女性平等就業,均衡用人單位負擔,維護女職工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地區間發展不平衡,基金結餘偏多,待遇支付不規範等方面的問題。對基金結餘多的地區降低生育保險費率,是完善生育保險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一個重大舉措,也是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負擔,促進就業穩定,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具體體現。

2、認真測算,降低費率,控制基金結餘

生育保險基金合理結存量爲相當於6至9個月待遇支付額。各地要根據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結餘情況,以及國家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進行測算,在確保生育保險待遇落實到位的前提下,通過調整費率,將統籌地區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餘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餘超過9個月的統籌地區,應將生育保險基金費率調整到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以內,具體費率應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近年來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結餘情況確定。

3、加強組織領導,全面推進實施

要加強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宣傳工作,向工作人員、參保單位和廣大職工講清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重大意義,在減輕用人單位負擔的同時,調動用人單位參保積極性,切實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要加強與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做好人口出生形勢的分析和預判。各地在政策調整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進行溝通,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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