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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拾金不昧可獲10%獎勵是真的嗎 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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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提出可以對拾金不昧的個人和單位以10%的金額獎勵引發大家熱議,有人覺得不妥是將光榮的事情功利化,也有很多人拍手叫好,具體是如何規定的?下面帶來介紹。

廣州拾金不昧可獲10%獎勵是真的嗎 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廣州拾金不昧可獲10%獎勵是真的嗎?

廣州近日審議通過了《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規定》提出,對於拾金不昧者或處理拾遺物品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和表揚,公安機關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

有的網友對這樣的規定拍手叫好,稱這樣的規定有助於提倡拾金不昧的精神,但更多網友表示疑惑,“這10%的獎勵到底由誰來處?”

熱評:

1、總感覺把一件很光榮的事情功利化了呢……拾金不昧是美德,應該不求回報吧?而且如果索要報酬應該是失主自願支付吧?

2、如果是看病救命錢什麼的…有些錢失主也是艱難湊起來的,建議不超過10%。

3、兩千年前孔子都懂的道理,到今天還有這麼多人不懂。

4、獎勵政策本身很好,具體執行要細化些

5、 拾金不昧本來就是一件善舉,願意還的自然會還,不願意還的會差這10%嗎?

6、想知道這10%的獎勵誰來出?案例:張三和李四私底下是好朋友,張三故意遺失2000萬,讓李四去撿,然後李四撿了交給警察,警察找到失主張三,如果是國家獎勵張三200萬?那豈不賺翻了。

廣州拾金不昧可獲10%獎勵是真的嗎 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第2張

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全文如下: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

第一條爲加強本市拾遺物品的管理,維護遺失物權利人的權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拾遺物品,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拾獲他人遺失的財物。

第三條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負責全市拾遺物品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各區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設立服務窗口,設置拾遺物品保管室(櫃),指定不少於兩人負責拾遺物品的報失、收集、登記、保管、招領、覈實認領、上繳等工作。全市各級政府應當給予經費及設施、設備保障。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拾遺物品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拾遺物品的報失、收集、登記、保管、招領、覈實認領、上繳等工作。

第四條拾獲遺失物,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在街道或者公共場所拾獲的財物,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當地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登記、保管、覈實認領;在5個工作日內無人認領的,由公安派出所移交所屬公安(分)局。

(二)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範圍內拾獲的財物,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無法確定權利人的,可以交該單位拾遺物品管理機構登記、保管、覈實認領;在10個工作日內無人認領的,由該單位拾遺物品管理機構送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

(三)在酒店、賓館等旅館業場所內拾獲的財物,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無法確定權利人的,可以交該旅館業單位拾遺物品管理機構登記、保管、覈實認領;在15個工作日內無人認領的,由該單位拾遺物品管理機構送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

(四)凡拾獲涉密文件、資料、圖紙、重要證件,軍用、警用物品,違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拾得人應當及時報告或者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第五條各拾遺物品接收單位應當對拾遺物品的名稱、數量、特徵及拾獲的時間、地點和拾得人聯繫方式詳細造冊、編號登記存放,並跟蹤登記去向,做好拾遺物品的移交、接收、存放等管理工作。其中拾獲有價證券、現金的,還應當登記種類和金額。各接收單位在接收拾得人送交的遺失物時,應當同時向拾得人開具送交遺失物的相關憑證。公安機關收到拾獲現金,按規定開具《廣東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遺失財物後,可以按下列規定查詢、認領:

廣州拾金不昧可獲10%獎勵是真的嗎 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第3張

(一)在街道或者公共場所遺失的,向遺失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查詢;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場所及公共交通工具範圍內遺失的,向遺失地單位及公共交通工具所屬單位拾遺物品管理機構查詢;在酒店、賓館等旅館業場所遺失的,向該旅館業單位服務檯、拾遺物品管理機構查詢。經向上述單位查詢後,仍未能認領遺失物的,可以向遺失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查詢。

(二)遺失物已經查獲並且覈對屬實的,可以辦理認領手續。認領遺失物時,個人須憑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領取;單位憑領取人有效證件和單位授權委託書領取。

(三)委託他人代領遺失物的,應當憑權利人的委託書、權利人和代領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領取。

(四)權利人領回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必要費用。

第七條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各區分局接到送來的拾遺物品後,可以確定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無法確定權利人的,應當公開發布招領公告,公開招領一年,逾期無人認領的,現金直接上繳同級財政;物品進行評估、拍賣、變賣,所得款項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拍賣、變賣的物品,依法定程序予以處理。

第八條拾遺物品如屬食物或者其他容易變質腐爛物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拍賣、變賣處理,將拍賣、變賣款項妥善保存併發布招領公告。拍賣、變賣款項到期無人認領的,上繳同級財政。已經過保質期(有效期)的食品、藥品、化妝品等物品,可以由公安機關登記造冊後依法定程序予以處理。

第九條對拾金不昧或者處理拾遺物品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規定予以獎勵和表揚:

(一)公安機關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所需經費納入實施獎勵單位部門預算統籌安排。其中,對拾獲物品的,按拾獲物品評估價值計算獎勵金額,並於拍賣、變賣後支付獎金;對拾獲現金的,按實際數額計算並支付獎金。

(二)對從事拾遺物品處理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

第十條冒領、挪用、侵吞遺失物,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各拾遺物品接收單位應當加強對拾遺物品的管理,管理拾遺物品的費用應當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2月25日至本規定施行前參照本規定執行。

以上就是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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