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拒退35萬彩禮被列爲失信人,在這個新聞中,女子和男子結婚才兩個月時間就要離婚,索要彩遭拒,應該就是騙婚了,那麼,什麼情況要退還彩禮?下面本站小編就帶來介紹。
近日,河南永城。一男子用大喇叭控訴前妻拒絕退還法院判決的35萬餘元彩禮。該男子稱,他與前妻寧女士剛結婚倆月寧女士就稱不過了要離婚,男子索要彩禮42萬被拒後將寧女士告上法庭,法庭判決寧女士歸還35萬餘元彩禮,但將近一年時間男子未收到退款,且與寧女士一方溝通無果纔出此下策。目前,寧女士已被法院列爲失信人員。
網友評論:
結婚時間這麼短,過不來離婚可以理解,不歸還彩禮就有故意騙錢的嫌疑!
42萬彩禮判返還36萬,倆月賺6月也不錯了,今年一年我都沒賺上6萬。
騙婚要趕緊列進詐騙範圍吧,我有個朋友也是這樣被女的騙走幾十萬,人也變的抑鬱了……
3月份,法院公佈的因彩禮拒不退回而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高達9636人。
只列爲失信人員?這還不坐牢,這是在放衆犯罪!以後只會有更多的騙婚騙財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根據《民法典》的司法解釋規定,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且最終離婚的,當事人主張返還彩禮,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返還彩禮時,要全部返還麼?
返還彩禮不一定是返還全部。
如果雙方屬於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那麼一般女方是返還全部的彩禮;
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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