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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醫師法》實施:明確醫師在公共場所自願實施急救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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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從今天(3月1日)起正式開始施行,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將同時廢止。《醫師法》明確規定每年8月19日爲中國醫師節。爲保障醫師合法權益,規範醫師執業行爲,加強醫師隊伍建設,保護人民健康,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爲加強對醫護人員的執業安全保護,《醫師法》在總則中明確醫師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明確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阻礙醫師依法執業,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過侮辱、誹謗、威脅、毆打等方式,侵犯醫師人格尊嚴、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新《醫師法》實施:明確醫師在公共場所自願實施急救免責

《醫師法》新增規定在緊急救治中醫師的權利受到保護:國家鼓勵醫師積極參與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急救服務;醫師因自願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危急情況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醫師經醫療機構批准,可以立即實施醫療救助措施。 在醫師多點執業方面,《醫師法》新增規定:醫師在二個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定期執業的,應當以一個醫療衛生機構爲主,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如果在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主執業機構應當支持並提供便利。

在診療方面,《醫師法》明確醫師可以基於循證醫學證據,擴展性用藥,對特殊疾病診療有更多的診療自主權。在尚無有效或者更好治療手段等特殊情況下,醫師取得患者明確知情同意後,可以採用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確但具有循證醫學證據的藥品用法實施治療。 

《醫師法》首次提出“終身禁業”制度,規定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醫學倫理規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醫師,五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醫學臨牀研究。爲保護患者合法權益,防範“過度醫療”,《醫師法》提出,不得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如果違反診療規範,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造成不良後果,情節嚴重的,會責令醫師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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