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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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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汕頭市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爲晚育。(汕頭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汕頭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

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在**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併連續使用,晚育護理假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晚婚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汕頭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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