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網紅直播帶貨是一股很大的潮流,比如李佳琦、薇婭等等知名主播的帶貨能力都不容小覷,但是也存在着各種各樣的問題,產品質量得不到保證就是很大的問題。下面本站小編帶來:網紅帶貨受廣告法約束嗎 網紅虛假帶貨行爲是否受到約束。
《廣告法》對廣告的定義是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網紅帶貨雖然在形式上更有活力,但是法律性質上和明星代言的電視購物廣告沒啥差別。
根據《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互聯網廣告的定義是: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含有鏈接的文字、圖片或者視頻等形式的廣告和其他通過互聯網媒介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
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爲廣告。
網紅帶貨本質上是一種廣告行爲,跟明星代言一樣,都是用個人影響力、知名度和品牌做背書的廣告宣傳行爲,受廣告法的約束。如果網紅帶貨賣的是自己的產品,還要符合電子商務法的規定。
廣告法對公衆人物代言行爲是有明確法律規定的,分兩種情況承擔法律責任:
一是不管知不知道代言產品質量問題,只要造成消費者生命健康的損害,都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是對造成生命健康以外的損害的,比如買到東西不像宣傳的那樣,虛假宣傳,這種情況下,要看帶貨的網紅事前是不是知道這個情況,如果明明知道仍然要代言、帶貨,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像李佳琦這類的純粹接受推廣業務的主播,雖然不是產品經營者不是法律規定的廣告主,但仍然要對產品質量承擔責任。如果是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的仍然進行推薦的,則發生產品質量問題時,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從法律規定來看,主播並不好當。
大家應該還記得小時候電視上播出的電視購物廣告,直播間裏打入電話的永遠是那麼幾個人,永遠以同樣的錯誤回答着同樣的弱智問題。現在的主播和曾經的電視購物,差別在於我們更能直觀的感受到主播的情緒,所以,主播帶貨更有利於讓消費者衝動消費。
其實並不反對衝動消費,如果每一次消費都那麼理性,生活會變的很無趣,所以偶爾被坑一下也在意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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