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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手續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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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手續和證件

一段婚姻不管走了多久,一旦走到了盡頭,很多人都會選擇離婚。在我國,離婚有兩種形式:雙方和平解決的協議離婚,雙方意願不能達成一致的訴訟離婚。那麼,當女方不同意或不配合時,男方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手續證件呢?

男方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1、有二審:起訴→受理→審理→調解→判決→上訴→二審→判決立即生效

2、不上訴:起訴→受理→審理→調解→判決到期生效

3、調解離婚:起訴→受理→審理→調解→達成調解協議

4、撤訴的:起訴→受理→審理→調解→撤訴(撤訴可以在判決前的任何階段)

男方起訴離婚需要什麼證件

1、結婚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

7、財產清單。

8、雙方經濟狀況。

9、住房的證據材料。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婚姻非兒戲,本來就是兩個人的事,離婚也一樣。不管選擇哪種方式結束婚姻,男女雙方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進行離婚。凡事留一線日後好相見,夫妻以對簿公堂收場,實在是下下之策,非常人所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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