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是一種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的行爲,不僅侵犯了受害人的權益,也破壞了組織的聲譽和形象。那麼職場性騷擾的3個構成要件是什麼?哪些行爲屬於職場性騷擾?下面本站小編帶來介紹。
性騷擾絕非調情,兩者的區別在於是否“違揹他人意願”。但性騷擾形式多樣,被侵犯者有時很難進行舉證,騷擾者往往假借“調情”“有好感”等進行辯解,這時如果當事人無法自證就很難扯清楚,維權變得十分艱難。
今年3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等六部門印發的聯合指導文件,直接對職場性騷擾下了定義,還指出了三個構成要件:
1.違背受害人意願;
2.施害人的行爲中只要有性含義,無論是何種形式,何種企圖,都構成性騷擾;
3.性騷擾的界定只參考受害人的主觀感受,不需要考慮或追究施害人當時的主觀目的或主觀情緒。聯合文件明確表示,只需考慮受害人的主觀感受,不用考慮或追究施害人當時的主觀目的或主觀情緒,這一條例可能更有利於“性騷擾”事件的判斷。
工作場所內禁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行爲:
(1)以不受歡迎的語言挑逗、講黃色笑話、向他人講述個人性經歷、不受歡迎的稱呼等;
(2)故意觸摸、碰撞、親吻他人敏感部位,不適宜地展示身體隱私部位或在他人周圍對自己做涉性的接觸或撫摸;
(3)以信息方式給對方發送或直接展示色情、挑逗文字、圖片、語音、視頻等,如微信、短信、郵件等;
(4)在工作場所周圍佈置淫穢圖片、廣告等,使對方感到難堪;
(5)以跟蹤、騷擾信息、寄送物品等方式持續對他人表達、傳遞含性暗示的內容;
(6)其他性騷擾行爲。
性騷擾不是調情!被騷擾者不要被誤導,也不要覺得自己只能一味忍受,反而要勇敢地行使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及時取證,保存所有證據,這是有效維權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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