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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保局:明確人工關節帶量採購和使用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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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國家醫保局、國家衛健委發佈了《關於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人工關節)集中帶量採購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預示着第二輪人工關節國採正式開始全國落地執行。

國家醫保局:明確人工關節帶量採購和使用配套措施

國家主導:使用配套措施下達

據《意見》顯示,緊密結合人工關節採購、配送、使用及伴隨服務特點,發揮醫保基金戰略性購買作用,加強政策協同,充分利用集採平臺掛網、醫保基金預付、醫保支付政策、醫療服務價格調整、醫療機構激勵約束等措施,推動人工關節集採中選結果平穩實施。

本《意見》從規範產品掛網工作和價格、醫保基金預付政策、醫保支付政策銜接、結餘留用政策並統籌醫療服務價格調整、中選產品的供應以及醫療機構採購和使用行爲等六大方面進行了規範,重點如下:

建立預付機制,醫保預付30%,貨款次月底結清

中選產品以含伴隨服務費的中選價格爲支付標準,納入醫保支付範圍

指導醫療機構完善落實結餘留用內部考覈辦法,控制成本

公立醫療機構統一按含伴隨服務費的中選價格零差率收費,非專用的動力工具、相關工具的清洗消毒由醫療機構承擔。

醫療機構和第三方機構不得在進院、庫存等環節向中選企業收取附加費用。

按照“每月監測、年度考覈”的要求,對醫保基金撥付及時性和醫療機構執行協議採購量進度和回款情況開展監測和督導

<全文如下>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人工關節)集中帶量採購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見

醫保辦發〔202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保局、衛生健康委:

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實行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採購的決策部署,平穩實施國家組織人工關節集中帶量採購(以下簡稱“人工關節集採”)中選結果,確保中選產品及時供應,促進醫療機構規範使用集採品種、規範提供相關醫療服務,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緊密結合人工關節採購、配送、使用及伴隨服務特點,發揮醫保基金戰略性購買作用,加強政策協同,充分利用集採平臺掛網、醫保基金預付、醫保支付政策、醫療服務價格調整、醫療機構激勵約束等措施,推動人工關節集採中選結果平穩實施,實現人民羣衆得實惠、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有激勵、醫藥行業高質量發展的目標。

二、規範產品掛網工作和價格

人工關節集採中選產品(以下簡稱“中選產品”)按“含伴隨服務費”和“不含伴隨服務費”的中選價格在各省級醫藥集中採購平臺掛網,配送、手術專用工具等相關費用包含在中選價格內。伴隨服務包括提供合規的“跟臺”服務、協助組裝工具、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導、手術操作培訓等,應嚴格限制非手術人員進入手術室。醫療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是否需要企業提供伴隨服務,並按相應的價格支付。公立醫療機構(含軍隊醫療機構,下同)統一按含伴隨服務費的中選價格零差率收費,非專用的動力工具、相關工具的清洗消毒由醫療機構承擔,相關費用包含在醫療服務費用中。醫療機構和第三方機構不得在進院、庫存等環節向中選企業收取附加費用。

非中選人工關節產品中包含中選產品部件的,按該部件的中選價格掛網,其他部件可結合實際交易價格合理設定掛網價格高線,對超出價格高線的產品,掛網時予以一定限制,引導相關企業逐步將價格調整至合理水平。如非中選人工關節產品各部件均由中選產品不同部件組成,則總價不高於該企業同類別中選產品價格。半髖假體和單髁假體產品,可參考全套髖關節和全套膝關節產品的中選價格,按照性能與價格相匹配的原則進行掛網。

三、落實醫保基金預付政策

各地醫保部門要及時組織醫療機構與中選企業簽訂採購協議。各統籌地區要根據中選產品的中選價格、各醫療機構與企業協議約定的採購產品及數量,及時測算協議採購金額。在醫保基金總額預算管理基礎上,建立預付機制,在醫療機構與中選企業簽訂採購協議後,醫保基金按不低於年度協議採購金額的30%預付給醫療機構。醫療機構要及時與企業結清貨款,結清時間不超過使用耗材的次月底。醫保經辦機構要及時與醫療機構結算,及時撥付醫保基金。在落實醫療機構貨款支付主體責任的前提下,鼓勵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

四、做好醫保支付政策銜接

人工關節集採中選產品以含伴隨服務費的中選價格爲支付標準,納入醫保支付範圍,醫保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非中選人工關節屬於醫保基金支付範圍的,各地要採取措施,在兩年內漸進調整支付標準至不超過集採同一分組中選產品的最高中選價格。參保患者使用價格超出醫保支付標準的產品,超出支付標準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各地應統籌考慮掛網價格、患者自付比例和醫保支付標準的設定,避免患者費用負擔加重。

五、落實結餘留用政策並統籌醫療服務價格調整

各省級醫保部門要按《關於開展國家組織高值醫用耗材集中帶量採購和使用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1〕31號)要求,參照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醫保資金結餘留用有關做法,指導統籌地區完善醫保資金結餘留用規則。開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區,首年不調整相應DRG/DIP組的權重分值,後續調整要統籌考慮人力成本、耗材成本等變化,科學合理上調或下調。各項激勵要做好銜接,避免重複,各地要指導醫療機構完善落實結餘留用內部考覈辦法,將激勵政策傳導至醫務人員,鼓勵合理、規範、優先使用中選產品。

按照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2022年經評估符合條件觸發調價的地區,調價總量可向人工關節置換相關手術項目傾斜。置換關節的跨省患者佔比大、“人工關節置換術”等核心項目價格明顯低於全國中位價格和周邊省份價格的地區,可專項調整相關項目價格。公立醫療機構採用“手術機器人”等智能化系統輔助手術操作的,堅持勞務價值和設備貢獻相平衡、收費與功能相匹配的原則,按照智能化系統的實際功能,以“人工關節置換術”項目價格爲基礎上浮一定比例加收,不單獨設立收費項目。

六、確保中選產品穩定供應

各地要壓實中選企業和配送企業供應配送責任,加強供需雙方對接,嚴格落實由中選企業自主選擇中選產品配送企業開展配送,並協調中選企業、配送企業與醫療機構建立配送關係。中選企業、配送企業要按醫療機構需求及時配送中選產品、提供手術專用工具和伴隨服務,保障臨牀使用。

七、規範醫療機構採購和使用行爲

醫療機構要暢通中選產品進院渠道,按時完成協議採購量,協議採購量完成後,應從臨牀合理使用出發,優先採購質優價宜的中選產品。醫療機構要適應集採後配送新機制,加強採購和庫存管理能力建設,提升信息傳遞和採購運轉效率,實現院內醫用耗材備貨、使用、盤貨、補貨等環節精細化管理,爲臨牀使用做好服務。國家醫學中心和國家、省級區域醫療中心要加強對覆蓋地區關節置換術手術操作規範化的指導,提升各級醫療機構的關節置換術醫療能力,加大再培訓力度,爲患者提供優質服務。

各地要將集採耗材臨牀使用有關情況作爲重點,納入醫療服務管理體系加強監管,強化醫療機構嚴格執行有關診療指南、技術操作規範等,堅持安全、有效、經濟、適宜原則,合理選擇治療方法、合理確定耗材品種和數量。

八、監督落實

各地要密切監測中選企業履約情況,包括產品供應、配送、專用工具以及伴隨服務提供情況,將不能良好履約和因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爲受到處罰的中選企業納入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記錄,並根據嚴重程度予以相應懲戒。要按照“每月監測、年度考覈”的要求,對醫保基金撥付及時性和醫療機構執行協議採購量進度和回款情況開展監測和督導。將醫療機構執行採購協議情況納入公立醫療機構考覈和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績效考覈,考覈結果與集採結餘留用資金及下一年度醫保費用額度掛鉤。

各地要深刻認識國家組織人工關節集中帶量採購和使用的重要意義,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好相關配套措施,平穩推進集採結果落地實施。要加強採購和使用數據互聯互通,實時共享。各地執行中如遇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報告。

國家醫保局辦公室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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