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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積分入戶辦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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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收原件)

佛山積分入戶辦理材料

2、本市簽發或簽註的有效期內的《廣東省居住證》。(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3、手續完備的《佛山市異地務工人員積分制入戶卡》。(收原件)

4、申請人、隨遷人的《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申請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均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5、配偶隨遷的,提供《結婚證》。《結婚證》遺失的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夫妻)關係證明》。(均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縣級以上公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係公證書》,或其他證實雙方關係的原始、權威憑據,或權威機構出具的雙方關係證明。(關係證明收原件,《出生醫學證明》、《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原始、權威憑據等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6、遷入自有產權房屋或單位分配、安排居住房屋的,提供個人《房產證》,或單位《房產證》與產權單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證明。(分配、安排居住證明收原件,《房產證》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遷入政府公共租賃房屋的,提交房管部門發出的非臨時租賃、租約持續有效的房屋租賃登記簿。(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遷入集體戶的,提交該集體戶單位同意接收入戶證明及集體《戶口簿》的地址頁。(接收入戶證明收原件,《戶口簿》地址頁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遷入親戚朋友家庭戶(不含政府公共租賃房家庭戶)的,提交該家庭戶的《房產證》、《戶口簿》、戶主的《居民身份證》、戶主同意遷入聲明(戶主在本人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中寫明同意擬遷入人遷入,並在受理民警見證下簽名,視爲“同意遷入聲明”。(戶主同意遷入聲明收原件,《房產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新立戶的,提供個人《房產證》或單位《房產證》(單位確實沒有辦理《房產證》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報建手續替代)和產權單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證明。(分配、安排居住證明和關係證明收原件,《房產證》和批文、憑據等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7、申請人爲18週歲以上未婚人員的,提供遷出地鎮級以上民政或計生部門出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未婚證明、證件。(證明收原件,證件交正本驗證的同時收復印件)

申請人或隨遷人爲49週歲以下已婚育齡人員的,提交手續完備的《遷入佛山市育齡人員計劃生育情況審覈表》。(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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