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存在的歷史不足百年,大多數的國家設立生育保險政策的目的是為職業婦女生育期間提供生活保障和醫療服務。書回正傳,今天開始,本站的小編說說關於生育險的那些事。
我國的生育險是從新中國成立後開始的,主要體現在1951年02月23日政務院第73次政務會議通過的新中國第一部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當時保障的主體是“女工人與女職工”。之後的幾十年,“機關女工作人員”、“女性臨時工、季節工及試用工”等女性也陸陸續續享受到了生育保險,1988年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將女職工的產假從原來的56天增至90天......生育保險的政策在逐漸走向完善。
百科上的定義——
“生育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規定,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其宗旨在於通過向職業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幫助他們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
我國關於生育保險是如何規定的?
《社會保險法》中——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生育保險一共包括兩項:生育醫療待遇和生育津貼。
(生育保險這麼辦)
《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專案費用。”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但因各地區收支水平不同,其繳費的比例的也不盡相同。
1.機關事業單位繳費比例:機關、事業單位(財政撥款)按在職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作為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基數,按照0.4%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
2.企業繳費比例:企業、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按在職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作為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基數,按照0.8%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
3.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靈活就業人員按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作為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基數,按照0.4%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自己繳納生育保險費。
參加了生育保險的女性,只要累計繳納保險費滿一年的,按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就算中間中斷也沒關係;也無需一次性繳納所有保險費,只要按每個月繳納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