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可以說是大部分人生命中會出現的小生命,許多家庭會在結婚以後生下健康的寶寶,但也有一些家庭因為種種特殊的原因而無法擁有自己的孩子,最後會選擇領養。領養的孩子大多都是孤兒,所以在選擇好要領養的孩子後,應該怎麼給領養的孩子上戶口呢?
怎麼給領養的孩子上戶口
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領養孩子的條件
一、我國收養法第六條規定: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週歲。
二、領養兒童條件及手續
領養條件:
(1)夫婦雙方均年滿30週歲;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夫婦雙方收養意見必須一致;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棄嬰(兒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6)被收養人必須是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年齡不滿14週歲。
現在國家的領養政策在不斷的完善,已經形成了很好的體系,如果按正常的領養程式進行領養的話是可以跟其他的家庭一樣擁有一個屬於自己的寶寶的,但是前提是本人要符合領養的一系列條件,為孩子上戶口也是需要這個領養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