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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現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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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計劃生育管理暫行辦法(試行)(1992年)規定:

西藏現行政策

(一)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證明允許生育第二胎:

1、第一個孩子經地(市)級醫療鑑定部門鑑定爲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

2、夫婦雙方均爲獨生子女的;

3、夫婦因生理原因多年不育(婚後五年以上),合法抱養他人一個孩子後又懷孕要求生育的;

4、夫婦一方爲二等甲級以上殘疾的;

5、漢族幹部、職工與區內藏族其他少數民族通婚的;

以上1、2、4、5種情況生育第二胎必須間隔三年以上,女方已達到35歲的,不受生育間隔限制。

(二)再婚夫婦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申請批准允許再生育一胎。

1、再婚雙方合計只帶一個孩子的;

2、喪偶再婚時帶二個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爲初婚或未生育過的。

(三)進藏工作區外少數民族的生育可按原籍規定辦理。如原籍無特殊規定,則按漢族幹部、職工的要求對待。

(四)漢族與區內少數民族通婚的後代,可按本人檔案中填寫的民族對待。本人民族一經選定,不得更改。

第八條 區內藏族幹部、職工及其戶口在單位的家屬城鎮居民,一對夫婦可有間隔地生育兩個孩子,生育第二胎必須間隔三年以上。嚴格控制生育第三胎。夫婦已有兩個孩子,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有關部門鑑定允許有計劃地安排再生育一胎。

1、其中一個孩子經鑑定屬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爲正常勞動力的;

2、再婚夫婦合計只帶有兩個孩子的;

3、夫婦一方爲二等甲級以上殘疾的;

4、喪偶再婚時帶有三個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爲初婚或未有生育過的。

第九條 在腹心農牧區,堅持教育爲主、自願爲主、提供服務爲主的原則,提倡少生、優生和有間隔地生育,提倡已有三個孩子的夫婦不再生育。先開展宣傳試點工作,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推廣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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