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均爲
上海市戶籍,並且一方爲獨生子女的夫妻;
(2)一方爲上海市戶籍、另一方爲非上海市戶籍,並且一方爲獨生子女的夫妻。
滿足以下條件即能被認定爲“獨生子女”:
(1)本人爲父母生養的唯一子女。即:無同父同母、無同母異父、無同父異母、無
收養的
兄弟姐妹。
(2)本人爲父母依法收養的唯一子女。即:被養父母依法收養,且爲養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養)過兩個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並未生育,本人爲父母現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爲父母現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