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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議完善工傷認定時間之限是怎麼回事 工傷認定限定48小時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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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代表提出完善工傷認定時間之限,我國工傷認定時間是48小時,然而這類的爭議案件非常多,那麼,工傷認定限定48小時合理嗎?下面本站小編就帶來介紹

代表建議完善工傷認定時間之限是怎麼回事 工傷認定限定48小時合不合理

代表建議完善工傷認定時間之限是怎麼回事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之一。該規定自2003年《工傷保險條例》制定並實施以來,一直沒有修改,爭議不斷。

“因爲‘48小時’工傷認定的規定過於倚重時間的限制,而且條文規定明確,囿於形式標準,造成很多工傷亡者不能享受工傷待遇,甚至導致一些勞動者及家屬因工傷亡者不能享受工傷待遇而放棄對其醫治,人爲使傷患者符合在‘48小時’內死亡的條件,從而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安徽古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樑金輝代表認爲,應該以人爲本,結合當今醫療發展水平,儘快完善《工傷保險條例》,科學認定、優化細化“48小時之限”,切實加強對工傷、工亡者的法治保障。

代表建議完善工傷認定時間之限是怎麼回事 工傷認定限定48小時合不合理 第2張

樑金輝認爲,隨着醫學的發展,一方面在現代先進的醫療技術設備和藥品的作用下,維持病人的生命體徵是比較容易做到的事情,有些病人家屬爲了保留一絲搶救的希望不願意放棄治療,可能導致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另一方面,如果病人在發病時所在的醫療機構條件有限,病人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有時還需要轉至條件更好的醫院進行救治,如果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爲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大部分均會超過48小時。

因此,樑金輝建議,完善“48小時內死亡”條款,增加其靈活性和可適用性,對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48小時之外”搶救無效死亡的或者經搶救未死亡,而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果有證據證明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與工作有關,即死亡與工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應認定爲工傷;對因連續轉院治療的病人,“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最後一次接診時間爲準。

工傷認定限定48小時合不合理

有人會說,法律是剛性的,既然做出了48小時的限制性規定,就應該不折不扣地遵守。

事實上,48小時的規定,本身就未必站得住腳。據一名勞動法專家表示,“48小時的規定是參考醫學搶救的黃金時間”,而在醫學專業人士的眼中,這一說法十分荒謬,“醫學上沒有絕對的48小時界限”。這個小小的分歧,既折射出不同專業領域的技術壁壘,從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出,“48小時”規定摻雜了法理之外的多重考量。

代表建議完善工傷認定時間之限是怎麼回事 工傷認定限定48小時合不合理 第3張

是時候對工傷認定的“48小時”時限進行法律層面的調整了,因爲我們不應該讓人們在法律和人性之間做選擇。現實中經常發生的一個場景是:企業爲了逃避工傷賠償,強烈要求醫院“不要放棄,繼續搶救,我們全力配合”,而病人家屬則糾結於,要不要拔掉呼吸機,提前結束親人的生命。這一幕諷刺又悲涼,而原本它並不應該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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