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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育津貼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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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育津貼實施細則

籌資標準按1%繳費單位的女職工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在下列法定產假期間由領取工資改爲享受生育津貼:

(一)妊娠滿28周以上生產或者引產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貼;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貼。

(二)妊娠滿12周不滿28周流產、引產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

(三)妊娠滿8周不滿12周流產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不滿8周流產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按日計發,日標準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計算,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低於女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前工資水平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國家機關和其他由財政負擔工資的用人單位籌資標準按0.5%繳費單位的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貼,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


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

(一)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

(二)參保職工到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產前妊娠診斷、檢查、住院分娩、流產、引產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應持本人《河南省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手冊》、醫療保險卡、《生育證》,確認生育保險待遇資格。

(三)女職工(含男職工配偶)因生育和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在規定支付標準以內的醫療費,以及按項目支付時應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由省醫保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超過規定支付標準的、按項目結算應由個人負擔的及其他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由個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產前檢查(圍產保健)費用,應於妊娠終止或分娩後到省醫保中心結算。

(四)生育保險基金按照項目付費方式支付的生育醫療費,參照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的規定執行。

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可根據省直生育保險實際需要適時調整。

(五)職工因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手術需要轉診、轉院的,按照河南省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相關規定辦理。

(六)女職工(含男職工配偶)因生育或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在異地發生的醫療費,以及因急診、急救(包括出差、探親、准假外出期間)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後,持原始證件、費用明細、急診證明、醫學證明和計劃生育相關證明材料到省醫保中心按規定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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