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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户口不遷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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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户口不遷走怎麼辦

夫妻二人在離婚之後,不僅是婚姻關係的結束,還有很多因為婚姻關係而產生的共同問題。就比如説婚後共同財產需要劃分,如果有子女要考慮孩子今後的撫養問題。除此之外,還有一點就是户口遷移了,那麼如果離婚後女方户口不遷走怎麼辦?

第一,其實沒有強制離婚後的户口一定要從原户口遷出。沒有任何規定,雙方離婚後,一方的户口必須遷出。探視,由於各地户籍政策的不同,關於當事人在離婚後的户口問題,沒有準確和細化的規定。當事人,應該根據自己的狀況結合當地的户籍政策想辦法。

第二,雖然沒有強制規定,但是户口不遷出的確存在很多問題。雙方在離婚後,户口在一個户口本上會有很多不便,當事人有權利選擇分户或者將户口遷出。但是,這種權利並不是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必須符合遷入地的户籍政策。

根據《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三,這種一方不遷走户口的情況,其實是與有關部門有關係的。因為公安機關作為户籍的管理機關,當事人有權直接到公安機關了解户籍政策,公安機關有告知的義務。根據《户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規定,户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户口登記機關。

從離婚後兩人的生活考慮,把户口從共同的户口本遷出是對雙方都有好處的,避免了日後可能因此造成的麻煩。而且户籍管理部門是有義務提醒户口遷出問題,但如果是一方不願意遷出户口,也無法強制,最好是可以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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