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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產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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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產假規定

產假是保護女性勞動力的一項保障,當女性在生產前後時,可以享受正常的薪資待遇,這就是產假。隨着二胎政策的開放,很多地區的產假規定也有了新的動作。接下來,我們主要來了解下浙江產假規定有哪些呢?

浙江省新修訂的《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確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128天,男方護理假15天,而婚假統一爲13天。女性不管何時生,生一孩還是二孩,產假延長30天,加上法定的98天,共計128天。

浙江勞動法產假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6周的產假。

第八條中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女職工哺乳(含人工餵養)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以下稱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間女職工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時間作爲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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